安 陽 市 建 設 委 員 會
安 陽 市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文件
安 陽 市 房 產 管 理 局
安建〔2008〕358號
關于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的通知
安陽市益和熱力有限責任公司、各物業服務企業、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供熱管理,解決水——水換熱居民小區二次運行有關問題,確保正常供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安陽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是采用集中供熱的新建居民小區熱力站、二級管網,開發建設單位須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原則上由供熱經營單位施工建設,供熱經營單位負責管理到終端用戶。如確需自行建設的二級網,經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并委托有資質的監理單位監理工程,按國家有關規范建設。
二、供熱經營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對收費到戶的小區的管理,提升服務水平,逐步實行抄表到戶。
三、對目前供熱經營單位不能直接收費到戶的小區或用戶,應先向供熱經營單位提出委托管理申請,由行業主部門組織驗收。
(一)對符合國家熱力安裝規范的居民小區,由小區產權所有者向供熱經營單位提出移交申請,經供熱經營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接收熱力站及二次網,并對該小區收費管理到戶。
(二)對不具備向供熱經營單位移交條件的居民小區供熱設施,即熱力站、二級管網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的,仍由產權所有者負責管理。
四、對目前不具備向供熱經營單位移交的用戶,采取委托收費和分步改造等兩種措施給予解決。
(一)供熱經營單位與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簽訂委托收費協議,返還二次運行費,返還時間為當年采暖期結束后一個月內。返還標準暫定為:
用熱面積達到入網面積70%以上的居民小區,按實際用熱面積為依據進行返還(參照鄭州市標準)。
1、一萬平方米以下的,供熱經營單位按每平方米每采暖期1.8元返還。
2、一萬至五萬平方米(含五萬平方米),供熱經營單位按每平方米每采暖期1.5元返還。
3、五萬平方米以上,供熱經營單位按每平方米每采暖期1.2元返還。
(二)對不具備移交的用戶要在本采暖期結束后由用戶原建設單位負責出資對小區二次供熱設施進行改造,由供熱行業主管部門責成相關單位拿出改造方案,在2010年采暖期以前分批改造完畢,產權所有者可向供熱經營單位提出移交申請,經供熱經營單位驗收合格后管理到戶。
五、因在實際供熱過程中存在戶間傳熱及能源消耗(電能)、損耗(熱能)等原因,新入網的小區用戶用熱率要達到70%才可供熱。
六、供熱經營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要加強管理,提高服務水平;各相關單位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互相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供熱效果。
安陽市建設委員會 安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安陽市房產管理局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