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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明單位建設管理條例 (豫發[1989]21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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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說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明單位建設的管理工作,不斷提高文明單位的水平,使創建文明單位活動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文明單位建設必須認真貫徹黨的十二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方針的決議》和省委《關于“七五”期間精神文明建設的意見》,緊緊圍繞“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堅持兩個文明一起抓,努力提高人們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社會風氣的好轉,為振興河南、發展經濟創造良好的社會條件。

    第三條  文明單位是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成績突出,效果顯著,經過群眾認可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考核、評選,由地方黨委和政府命名的先進單位。文明單位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綜合性榮譽稱號。

    第四條  創建文明單位活動是把黨的十三大制定的基本路線落實到基層的有效途徑,是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促進兩個文明建設同步發展的好形式。各級領導要把創建文明單位作為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議事日程,領導和組織干部、群眾積極開展創建活動。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要開展軍民共建、工農共建等多種形式的共建精神文明活動。

    第五條  創建文明單位的范圍。凡是經濟獨立核算,并能獨立開展社會活動,能承擔權利和義務的機關、團體、工廠、學校、商店、醫院、車站、碼頭、街道、鄉鎮、村莊、縣城、市區、城市、行業系統等均在創建文明單位行列。

 文明單位標準

    第六條  文明單位的基本標準,省里分四種類別規定,即文明單位標準、文明村鎮標準、文明城市(含縣城)標準、文明系統標準。

    第七條  文明單位標準

    一、領導班子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銳意改革,團結奮進,廉潔奉公。

    二、重視思想政治工作,積極開展文體活動,不斷提高職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

    三、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實行科學管理,做到文明生產,優質服務,無重大責任事故。

    四、環境優美,做到凈、齊、美。

    五、普法教育深入,遵紀守法,移風易俗,沒有超計劃生育和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一般刑事案件不超過公安部規定的發案率。

    六、工作效率高,增產節約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好,在同行業中居先進水平。

    第八條  文明村鎮標準

    一、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好。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廉潔奉公,團結奮進,能帶領群眾改變面貌。

    二、社會主義社會商品經濟發展好。經濟效率逐年增長,能較好地完成國家的農副產品定購任務,人均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思想政治工作好。“四有”教育成績顯著;有較好的科學、教育、文化陣地和公益設施,群眾性文體活動經常化;普及初等教育,小學校舍達到標準化;四十歲以下農民基本無文盲。

    四、社會風氣好。能移風易俗,做到喜事新辦,喪事簡辦;無聚眾賭博,無重大經濟和刑事案件。

    五、優質服務信譽好。村鎮企業產品質量好,服務熱情。

    六、村鎮建設規劃好。不亂占耕地;村容村貌整潔衛生,環境優美。

    七、遵紀守法執行政策好。能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村規民約行之有效;五好家庭、雙文明戶活動開展經常。

    八、擁軍優屬,軍民、工農關系好,對軍烈屬、鰥寡老人照顧好。

    九、計劃生育好。晚婚晚育,無計劃外生育。

    第九條  文明城市(含縣城)標準

    一、領導班子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改革富有成效,重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機構健全,有長遠規劃,目標明確,措施得力,做到兩個文明同步發展,切實完成本市目標管理的各項目標。

    二、“四職”教育成效顯著,各主要窗口行業做到優質服務。

    三、城市建設規劃合理,市政管理措施得力,環境優美,做到硬化、綠化、凈化、美化。

    四、社會公德教育深入。治安、經濟秩序和人際關系良好,無重大惡性責任事故,社會風氣有明顯好轉。

    五、有較完善的教育、科學、文化和其他公益設施,群眾性的文體活動開展經常,文明單位建設成績顯著。

    第十條  文明系統標準

    一、系統的各級領導班子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兩個文明一起抓,對創建文明單位和文明系統有規劃,措施得力,成效顯著。

    二、“四職”教育深入,政風廉潔,機關辦事效率高,基層優質服務好,廣大職工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不斷提高。

    三、全系統單位駐地環境優美,實現硬化、美化、凈化、綠化。

    四、全系統基層單位廉潔奉公,依法管理,文明服務;廣大職工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無重大責任事故。

    五、完成和超額完成各項經濟指標。

    第十一條    各市地、縣區、系統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上述標準,結合自身的實際和特點,制定適合自己創建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城市和文明系統的具體標準和實施細則。

 文明單位的評比、命名

    第十二條  凡有創建規劃,經常開展創建活動,并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系統,可按隸屬關系向當地黨政領導機關申報命名。

    第十三條  文明單位(含村鎮、系統)分省、市地、縣區三個檔次,分別由三級黨委政府命名。

    第十四條  各級文明單位的產生實行“逐級升格”制。省級文明單位由市地級文明單位中產生,市地級文明單位由縣區級文明單位中產生。文明單位的升級由下級的文明委向上一級的文明委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由上一級的文明委考核,驗收合格后報請同級黨委和政府命名.

    第十五條  文明系統的產生,由系統的主管部門向同級文明委申報,經考核驗收合格后報請同級黨委、政府命名。文明系統必須有60%以上的所屬單位被各級黨委和政府命名為文明單位方可申報。

    第十六條  文明單位的申報、命名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各級文明委采取定期、不定期和明查暗訪的方法進行檢查考核,達到標準的方可命名。

    第十七條  文明單位建設要納入目標管理。文明單位建設活動的檢查考核要和單位內部的生產、工作、學習制度的檢查考核結合起來,要和各項業務、技術職能部門的考核結合起來,要和單位內部實行的經濟責任制、崗位分工責任制和獎勵、處罰制度結合起來進行。

    第十八條  文明單位要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采取多種形式和通過各種渠道,虛心聽取群眾的意見,接受群眾的監督和批評。對存在的問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正。

    第十九條  省級文明單位每年命名一次。市地縣區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定期進行評比、考核命名。

    第二十條  文明單位榮譽稱號不是“終身制”。市地每年要對已命名的文明單位進行一次復查,對優秀的文明單位要提檔升級。同時,對發生重大問題、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或退步不再符合標準的,應視其具體情況,或限期改正,或通報批評,或撤消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一條  命名文明單位的權利只限于各級黨委和政府。系統主管部門無權命名下屬基層單位的文明單位稱號,但可以命名下屬基層單位單項榮譽稱號。

 文明單位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文明單位原則上實行分級管理,即誰命名誰管理,同時接受所在縣區及街道辦事處的檢查監督。省級文明單位委托所在地和省直文指委以及主管部門管理。各市地、縣區和系統的主管部門對自己管理范圍內的文明單位(包括省級文明單位)可組織經驗交流和進行檢查考核,并向上級機關報告管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省文指委對各級文明單位有監督權,發現不合格或有問題的文明單位,有權進行通報批評直至建議地方黨委和政府撤消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四條  各級文指委辦公室要對文明單位的管理建立檔案。檔案內容包括:文明單位申報表、基本情況、主要事跡、歷次檢查情況和考核記錄等。

    第二十五條  各級文明單位如改變單位名稱、合并或變動隸屬關系,要向命名單位申報,不申報者取消其榮譽稱號。對合并后的文明單位,命名單位要重新進行考核、命名。

    第二十六條  被通報批評或撤消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單位,主管領導或主管部門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分析原因,落實整改措施,并存如檔案。

    第二十七條  要切實加強對文明單位的管理和指導,確保文明單位的質量和聲譽,充分發揮文明單位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帶頭作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八條  文明單位門前只懸掛最高一級文明單位匾牌,其他榮譽稱號的匾牌一律移入大門以內或室內,以區別等級。

 獎懲辦法

    第二十九條  凡被評為文明單位的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由所在縣區、市地分別等級,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條  被命名為省級文明單位的企業,全體職工可以向上浮動一級工資或在原來基礎上增發一到兩個月的獎金,增發部分不納獎金稅。被取消文明單位稱號的單位,浮動工資或獎金隨之取消;受警告處分的文明單位,停發浮動工資或獎金,直到撤消處分為止。

    第三十一條  被命名為省級文明單位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可以參照第三十條之規定,對干部職工進行適當獎勵。

    第三十二條  只有被評上文明單位的,才能參加企業上等級評選。

    第三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要把建設文明單位工作開展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四條  凡客觀條件具備,而不努力創建文明單位者,視其情況,對系統和單位的主要領導同志通報批評。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于省文明單位建設指導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頒發之日起正式實行,以前所發的規定和標準即行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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